丘崈(一一三五~一二○八),字宗卿,江阴(今属江苏)人。孝宗隆兴元年(一一六三)进士。调建康府观察推官,历知华亭县、吉州,召除户部郎中,迁枢密院检详文字。为接伴金国贺生辰使,被劾不礼金使奉祠。起知鄂州,移江西转运判官,提点浙东刑狱,知平江府。淳熙十三年(一一八六)移帅绍兴,十四年改两浙转运副使(《嘉泰会稽志》卷二),以忧去。光宗即位,擢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宁宗嘉泰三年(一二○三)知庆元府(《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四年,改知建康府、江淮宣抚使,寻拜签书枢密院事兼督视江淮军马。以忤韩侂胄奉祠。开禧三年(一二○七),复知建康府。嘉定元年,拜同知枢密院事,旋卒,年七十四(《宋宰辅编年录》卷二○)。谥文定(《宋会要辑稿》礼五八之九九)。有《丘文定集》(《直斋书录解题》卷一八),已佚,《文定公词》一卷传世。《宋史》卷三九八有传。今录诗十三首。
傅伯寿,字景仁,河阳(今河南孟县南)人,居晋江(今福建泉州)。自得子。孝宗隆兴元年(一一六三)进士。乾道八年(一一七二)再举博学宏词科。淳熙二年(一一七五)为著作佐郎,迁著作郎(《南宋馆阁录》卷七、八)。历知道州、漳州。光宗绍熙元年(一一九○)除礼部郎中(《宋会要辑稿》礼一五之六一)。三年,出为江南东路转运副使。五年,改两浙西路提点刑狱(《景定建康志》卷二六)。以韩侂胄荐,召除中书舍人,直学士院。宁宗庆元中出知建宁府。嘉泰二年(一二○二),为翰林学士。三年,为吏部尚书,兼秘书省检阅文字,兼实录院修撰(《南宋馆阁续录》卷九)。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二九)。《宋史翼》卷四○有传。今录诗七首。
罗愿(一一三六~一一八四),字端良,号存斋,歙县(今属安徽)人。颂弟。高宗绍兴二十五年(一一五五),以荫补承务郎,历监新城县、景德镇税。孝宗乾道二年(一一六六)进士(《新安志》卷八)。授知饶州鄱阳县,未上,主管台州崇道观。八年,通判赣州,摄州事。秩满,差知南剑州。淳熙六年(一一七九)陛对,为孝宗赏异,命知鄂州,十一年卒于官,年四十九。有《罗鄂州小集》六卷、《新安志》、《尔雅翼》传世。事见本集附录元曹宏斋《鄂州太守存斋罗公愿传》,《宋史》卷三八○有传。 罗愿诗,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罗鄂州小集》为底本。校以明天启六年罗朗刻本(简称天启本)、清康熙五十二年程哲七略书堂刻本(简称康熙本)、清初《两宋名贤小集》钞本所收《罗鄂州小集》(简称小集本)。另自《咸淳临安志》辑得集外诗一首,附于卷末。
唐仲友(一一三六~一一八八),字与政,金华(今属浙江)人。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一一五一)进士,调衢州西安簿。三十一年再中弘词科,通判建康府(《景定建康志》卷二八)。孝宗时上书论时政,召除祕书省著作郎,出知信州。淳熙七年(一一八○)移知台州,八年擢江西提刑(《嘉定赤城志》卷九),被劾奉祠。十五年卒,年五十三。有《悦斋文集》四十卷等,大多已佚,今存《悦斋文钞》十卷、补一卷等。《宋元学案》卷六○、《宋史翼》卷一三有传。 唐仲友诗,以民国永康胡氏梦选楼刊《续金华丛书》本为底本。校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两宋名贤小集》卷一五九《说斋小集》(简称名贤集)。新辑集外诗编为第二卷。
刘颖(一一三六~一二一三),字公实,衢州西安(今浙江衢县)人。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一一五七)进士,调溧阳主簿,教授全州。历知铅山、常熟县,签判潭州,入为太常寺主簿,迁太常丞。孝宗淳熙十一年(一一八四)提举浙西常平茶盐(《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二八),迁提刑。历江西转运判官、淮东转运副使、淮东总领。光宗绍熙三年(一一九二),为淮西总领(《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召为起居郎兼实录院检讨。宁宗庆元三年(一一九七),知平江府(《嘉泰会稽志》卷二)。嘉定元年(一二○八),以宝谟阁直学士致仕。六年卒,年七十八。事见《水心集》卷二○《宝谟阁直学士刘公墓志铭》,《宋史》卷四○四有传。
徐似道,字渊子,号竹隠,黄岩(今属浙江)人。孝宗乾道二年(一一六六)进士。为吴江尉(《万姓统谱》卷七),知太和县。宁宗庆元三年(一一九七)主管官告院(《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一之七)。出知郢州(《嘉定赤城志》卷三三)。开禧元年(一二○五)召除礼部司封郎官兼翰林权直,二年迁祕书少监、起居舍人(《宋中兴学士院题名》),兼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南宋馆阁续录》卷九),旋罢。嘉定四年(一二一一)为江西提刑,建言检验尸伤当据《格目》标准公开进行,杜绝差讹(《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宋史·刑法志》)。有《竹隠集》十一卷,已佚。明万历《黄岩县志》卷六、清嘉庆《太平县志》卷一一有传。 徐似道诗,据《贵耳集》、《诗人玉屑》等书所录,编为一卷。
彭演,字子山,侯官(今福建福州)人。孝宗乾道二年(一一六六)进士。光宗绍熙四年(一一九三),除大理寺丞,迁大宗正丞(《攻媿集》卷四一《大理寺丞彭演大宗正丞》、《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二之一二)。宁宗庆元四年(一一九八),知赣州(同上书职官七三之二四、四八之二○)。五年,知广州(清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六)。嘉泰二年(一二○二),为湖南提刑兼本路劝农河渠公事(《后乐集》卷二《朝请大夫直祕阁主管成都府玉局观彭演依前官特授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兼本路劝农提举河渠公事借紫制》、《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一六)。召为吏部郎官。四年,知嘉兴府。开禧三年(一二○七),除湖南提刑(同上书职官七三之三二、七四之一六、七四之二五)。官终吏部尚书(清乾隆《福建通志》卷三四)。